警遭質疑濫控 黎棟國:考慮入罪率
號召佔領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
【明報專訊】早前有網民號召他人旺角參與佔領集會,揚言衝擊警方防線及癱瘓鐵路,被警方以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拘捕。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昨日質疑,警方濫用該條例監察網上言論,猶如施行「網絡23條」,認為言論若涉及煽動,理應引用《公安條例》執法。保安局長黎棟國強調,控罪須視乎案情及證據,但承認會考慮哪一項罪名入罪率較高。
兩年近九成涉案者定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意圖犯罪、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等即屬違法,最高監禁5年。
議員:若認為言論涉煽動 應引公安例
黎棟國昨日在立法會會議指出,在2011年至13年期間,有128宗涉及條例的檢控個案,當中114宗的涉案者被定罪。佔領行動期間,警方以上述罪名拘捕11人,涉嫌被教唆而使用黑客設計的網頁、軟件,向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發動網絡攻擊被捕,其中兩人已被落案;另有人曾將警員及其家屬個人資料上載,又留言威嚇,警方以涉嫌「刑事恐嚇」拘捕一男子。
至於警方以同樣罪名拘捕一名涉嫌在討論區呼籲他人到旺角集會、衝擊警方及癱瘓鐵路的男子,莫乃光在會上質疑,早在1993年立例時,保安司曾解釋第161條是針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認為警方濫用條例以監察網上言論。工黨議員何秀蘭指出,若警方認為言論涉及煽動,應引用公安條例。
黎棟國回應時強調並無濫用相關法例,又指會視乎案情及證據作檢控,但承認會看「哪條罪的入罪機會較高」,有需要時徵詢律政司意見,又稱若有部分言論聲稱「只是笑話」,若無法證明當中有犯罪意圖,便未能構成罪行。
袁國強對事後自首「有保留」
另外,律政司長袁國強表示,對佔領者聲稱在事後自首的說法「有保留」,指現時佔領行動已涉及不少違法行為,會繼續與警方溝通,適時採取檢控,但對於外界要求可「從輕發落」不便評論,又指現階段要承諾聘請外界的資深大律師,為佔領行動的檢控提供法律意見是不恰當,而部分罪行如襲擊、非禮及偷竊等是非常清晰,聘用大律師是浪費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