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解散立會重選 不符基本法原意
【明報專訊】佔中發起人之一戴耀廷提出特首可藉《基本法》解散立法會引發選舉,讓市民藉投票議決政改。惟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指出,基本法第50條只限適用於本地法案,但政改方案卻涉及人大決定,解散立法會引發選舉、讓市民藉投票就政改表態的做法,不符該條文的立法原意。
指原則為「類似預算案的重要法案」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學教授陳弘毅曾建議有條件讓特首藉基本法解散立法會,透過重選讓市民表達意見。惟胡漢清認為,基本法的原則是「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清楚看見規範是「類似預算案的重要法案」,即「令特區政府可以運作的」法案,但普選並非運作基本需要。
稱「可」解散立會非「必須」
基本法第50條列明,若「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特首可解散立法會」。第52條指,若特首因此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特首必須辭職。
胡漢清指出,基本法所用的字眼,是「可」解散立法會,並非「必須」,並指政改只是結構上對政治發展的改良,不影響政府運作,若解散立法會便不符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