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增益﹕虐畜可判監3年
【明報專訊】洗衣機虐狗新聞的疑兇涉嫌違反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Ordinance)。根據法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行為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擁有人沒有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保護動物;掌管被關禁的動物,但疏於提供充足食物和清水;或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鬥或動物挑惹等虐畜行為,均列作殘酷對待動物,一經定罪,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法律學者:法例過時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指出,動物和人一樣有感覺,一樣有權益,即「動物權益」。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系副教授韋凱雯(Amanda Whitfort)及愛護動物協會動物福利副總監侯安娜(Fiona Woodhouse)研究香港保護動物權益的法律並撰寫報告,於2010年公布。報告認為香港法律未能有效保護動物和防止動物受虐,所以能成功起訴虐畜的個案往往非常低,報告指出香港現行法例的五大問題:
1. 現行法例在科學和動物權益的概念上落後,一直未有修訂
2.「殘酷對待」的定義過時
3. 保護動物方式過時
4. 相關法例不足
5. 執法力度不足
不過,有反對者認為動物不具備道德判斷,所以動物不適用於「權利與義務」概念。
■相關概念
虐畜(animal cruelty)
同理心(empathy)
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
公民素質(quality of citizen)
多層思考
1. 根據以上資料,歸納各方對「洗狗」事件的回應和行動。
2. 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你認為教育是否比法律更有效防止虐畜?
(答題指引見另文)
參考資料
1. 愛護動物協會﹕www.spca.org.hk
2. 漁農自然護理署—動物管理(法例)﹕www.pets.gov.hk/b5_legislation_9_1.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