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設政黨法游說法規範
【明報專訊】黎智英捐款事件,再次引起社會討論有關政黨法的問題。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表示,不少國家透過不同方法規管政黨的財政,但規範多散見於不同法例。以完整一條政黨法作規範的國家數目不多,其中包括德國。他指出,對政黨有太多的規範會令人覺得有打壓政黨之嫌,最重要是有關條文可促進政黨健康發展。
蔡指出,德國的政黨法就黨內民主、財政和意識形態三方面作規範。有關財政的規管目的是增加政黨財政的透明度,如要求政黨公開帳目、限制選舉時接受單一捐款的最高限額、限制境外捐款等。
蔡認為,有政黨法亦與李卓人個案未必有關係,因李只是為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發言,評論一個行業的情况,亦有列舉其他傳媒機構作例,不是只為單一機構發言。
台「陽光法案」 游說須申報
另外,資料顯示美國、加拿大及台灣有《游說法》,台灣的游說法2008年生效,規定任何人士團體,如向總統、官員、各級民意代表如議員、市長等游說,都須申報,否則可判處罰款,當地稱為「陽光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