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報》前總編輯葉德輝涉因《新報》3月刊登的一篇涉及法庭程序的報道中,披露了案中兒童的身分,他被控「就少年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道」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將在10月中開審。根據法例,違反有關法例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入獄半年。 控罪指出,時任《新報》總編輯的被告葉德輝(62歲),於今年3月12日刊登一篇有關3月1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審理的未成年兒童雜項案件的報道,當中涉及一名有關兒童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現已離職的葉被控一項「就少年法庭的人和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道」罪。控方屆時將會傳召3名證人,辯方則會傳召1名證人,預期雙方會爭議有關的警誡供辭,其間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候審。 根據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20A條,任何人違反「就少年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道」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ESCC3030/1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