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要落葬原居民殯葬地,須向當區民政事務處申請殯葬許可證,並要獲鄉事委員會或原居民代表證明死者的原居民身分,以及在地政處的地圖中標示安葬位置。然而,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召集人謝世傑批評,原居民或本地漁民的身分核實表面上有嚴格規管,但民政處往往依賴「自稱誠實」的制度,監管不力,亦反映村代表或漁民代表擁有核實身分的特權,卻缺乏監察機制,令人可以特權牟利。 「村代表擁核實身分特權」 指定位置供新界原居民及原居漁民下葬的政策始自1983年,當原居民和原居漁民身故後,其家屬或殯葬代理人可向民政事務處申請殯葬許可證,並要宣誓,以及獲鄉事委員會或原居民代表、漁民代表簽發文書確認身分。 民政署:偽冒身分可罰款監禁 申請人須於地政總署繪製的認可殮葬區地圖上劃上安葬位置的標記,並要在石碑上標示編號。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如有人把親人偽冒原居民去申請殯葬許可證,即屬刑事罪行,可監禁兩年及罰款。如在於認可殯葬區外下葬,當局有權掘出或移走遺體,一切費用由持證人承擔。偽冒原居民非法下葬,同時亦犯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和《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中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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