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妻持物業須交回公屋 退休警提覆核稱已轉業權
【明報專訊】六旬退休警與家人居於葵涌公屋單位,房屋署去年隨機抽查揭發他與前妻持有物業,離婚後仍未除名。房署基於「富戶政策」要求他一家四口遷出公屋,他向房署上訴委員會上訴被拒,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房署命令。入稟狀稱他已把物業權益全數轉讓予前妻,要求前妻為物業轉名,惟前妻置之不理。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66歲退休警員林江石,居於葵涌石籬二h一單位;建議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入稟狀指林江石1980年加入警隊,勤勉服務公眾超過30年,至2014年3月退休。林退休前和家人居於警察宿舍,退休後搬離,申請4人公屋。2017年6月他和家人獲分配葵涌公屋單位,他同意安排並簽署「入住公共房屋聲明」,租約11月生效。
稱離婚後物業判予前妻 要求轉名未果
房署前年5月收緊公屋富戶政策,林江石同年10月簽署「居住情G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申報沒有持有本地物業。去年5月,房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隨機抽查個案,揭發林1989年與另一人聯名購入黃大仙翠鳳街翠鳳樓一單位,林持有一半業權。林在警誡下供述,他和當時的妻子置業,兩人1996年離婚,法庭將黃大仙單位業權判予前妻。林稱,他多次要求前妻完成業權轉讓手續,惟前妻一直無視。
房署去年7月向林江石發出遷出通知書,並終止公屋租約。林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委員會以2比1駁回上訴,維持沒收公屋的決定。根據入稟狀,一名委員會成員接納林並非蓄意不披露黃大仙單位業權,不應收回單位;兩名成員則主張若酌情處理事件,會對嚴格申報資產的租戶及迫切需要公屋的家庭不公。
曾向房署上訴遭駁回
林江石挑戰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指委員會誤解房署政策,沒有合理理由剝奪林租住公共房屋的權利,而且不合比例地干涉林享用社會福利權利,沒有充分理由下駁回上訴,涉及程序不當。林要求法庭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發還予上訴委員會重新審視。
【案件編號:HCAL 4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