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 第六被告稱涉案人曾商放彈分工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院第58天審訊。時任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歇N被捕後錄口供,指涉案各人曾商討分工,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擺放「墓碑型」炸彈,分別負責把風、運送及放置炸彈。控方原本預料審期100日,昨稱考慮審訊進度和控辯雙方案情等,預計6月初完成審訊。
控方指涉案7人擬在2020年3月8日晚上悼念周梓樂時設壇立碑並引爆炸彈,各人在行動前一日被捕。第六被告張歇N被捕後作錄影會面,承認近一星期前和男友、第三被告吳子樂前往西環碼頭,與Telegram群組「烘焙同好會0.3」成員見面商討炸彈計劃。張表示,「五飛」(疑為首被告何卓為)以釣魚為名義,掩飾聚會的真正目的。
張歇N在會面表示,各人曾討論如何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擺放炸彈,「西瓜」(疑為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設計電路板和安排車輛運送,「五飛」負責擺炸彈,「叉雞飯」(疑為第五被告楊怡斯)在現場把風等。張提及,各人數日後再在深水鶿荷樓商討行動,例如「叉雞飯」會買假髮變裝、「西瓜」使用3D打印機製作部件。
警否認游說被告與警方合作
張歇N在女警梁恩慈、警署警長郭君鵬陪同下錄口供。在辯方盤問下,梁和郭否認曾游說張歇N與警方合作。辯方提出,郭曾向張表示「只要你肯講,我向上頭申請,同你撤銷刑責」、「M家個個爭住認,認髐妨嵽i以減刑,你自己諗啦」,郭一概否認。
本案去年11月開審,審訊至今橫跨逾3個月。控方昨向陪審團表示,考慮審訊進度、控辯雙方案情和結案陳辭等因素,連同被告可能自辯作供,「保守估計」今年6月初審結。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