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處修訂守則 禁中介利誘外傭解約轉工
【明報專訊】勞工處昨公布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其中針對外傭「跳工」問題,包括規定職業介紹所不可向在職外傭提供金錢誘因,誘使其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歡迎修訂,相信是針對近年僱主投訴「跳工」情G,疫下曾有中介公司向外傭「封利市」誘使提早解約,惟通關航班恢復後已減少。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則認為外傭辭職可有千百萬種理由,如健康及與僱主關係欠佳,中介公司一般只會招攬已離職外傭,提供獎金吸引他們選用服務,非坊間所指向在職外傭招攬。
勞工處解釋因應近年公眾關注職業介紹所服務,以及公眾諮詢意見,新守則標準包括要求職業介紹所申請牌照及續牌時,須向勞工處填報是否與財務機構有關聯,不得向求職者提供個人貸款資訊,及不得扣押求職者僱傭合約,迫使其支付或償還款項。
針對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僱傭合約以轉換僱主,新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向外傭求職者講解清楚入境規定,也不得向在職外傭提供金錢誘使提早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組織指有海外中介吸血
新守則助港公司拒助紂為虐
容馬珊兒形容不少海外中介公司向外傭「吸血」,並要求本港中介公司以扣押僱傭合約,迫使外傭繳交款項,否則不會向本港中介公司提供外傭人選。她相信經修訂的守則屬「好事」,本港中介公司可藉違反守則為由,毋須再在海外中介公司「威迫利誘」下做無奈的事情。
中介組織指守則或污名化
陳東風則認為守則或污名化本港中介公司,不排除坊間誤會本港中介公司與財務公司有關連。他指勞工處去年曾諮詢業界,有與會者提到處方若不鼓勵外傭借貸,應直接向財務機構茪潃n求他們拒批出外傭貸款,但新守則「對錯焦點」,將並非向外傭貸款的本港中介公司捲入,形容相當失望,只能無奈接受。
新守則另要求職業介紹所須在與外傭僱主簽訂的服務協議訂明各項服務收費,並說明若未能完成服務,或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合約,職業介紹所會否提供退款或另選外傭安排。
勞工處提醒若持牌人、僱員或其他相關人等無遵從守則,勞工處長可拒絕發出、續發或撤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