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物可申令入屋移除 刪網靠國安法
【明報專訊】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叛逆罪、煽惑叛變罪、煽動意圖罪、非法操練罪等將於《刑事罪行條例》廢除,代表原條文提到的執法權力將不適用,但以煽動意圖罪為例,《草案》將沿用現時做法,獲賦權的執法人員取得法庭手令或處所佔用人准許,可進入任何處所、截停和登上運輸工具等,移走或清除具煽動意圖刊物的權力,必要時可使用合理武力進入。保安局長鄧炳強昨在立法會表示,涉網上的煽動意圖資訊會以《港區國安法》第43條執法。
政府早前回覆本報稱,國安法實施細則同樣適用於23條本地立法。國安法43條列明,警務處國安部門辦理國安案件時,可按本港法律採取調查嚴重案件時的措施,並授權特首會同國安委制定實施細則。民建聯周浩鼎提出,《草案》清晰涵蓋如何應對實體刊物,但未知有關移走或清除刊物的權力是否適用於電子製作刊物。鄧炳強稱《草案》條文主要為移除實體物件,網上資訊以國安法43條執法。
翻查資料,2021年有用戶稱無法瀏覽載有大量警員及親建制者個人資料的網站「香港編年史」,懷疑封網,警方當時說不評論個別個案,但引用國安法43條及實施細則附表四表示,警方可要求服務商對發布在電子平台上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或相當可能導致危害國安罪行發生的電子信息,作出禁制行動。香港寬頻其後承認按國安法要求停止連線至有關網站。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