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委託450萬蓋房 列市屋主拖欠尾數需付建築商140萬
【明報專訊】列治文一對華裔夫婦和其女兒委託同一間建築公司在列治文及西溫蓋房,其中現時價值逾600萬元、建造成本約450萬元的列市豪宅項目僅屬口頭協議,雙方其後就施工問題及建築費等發生爭執,繼而對簿公堂。涉事夫婦被判敗訴,必須向建築商支付140萬元。
根據卑詩最高法院法官科瓦爾(Simon R. Coval)本周頒布的判詞,華裔夫婦魏波(Bo Wei,譯音)和宋于娜(Yu Na Song,譯音)於2015年與永豐企業有限公司(Yongfeng Enterprises Ltd.)達成口頭協議,委託該公司在列治文第二路(No. 2 Rd.)興建房屋。與此同時,兩人在西溫奧塔本路(Ottaburn Rd.)買地後,其女兒跟該建築公司簽約建屋。
卑詩物業估價處(BC Assessment)數據顯示,魏氏夫婦位於列治文的住宅面積逾1.5萬平方呎,有7間臥室和11個浴室,佔地逾1英畝,至於西溫的房屋面積只有3500呎,設有7間臥室和9個浴室,截至去年7月1日,兩座房屋分別估值為604.4萬元及295.6萬元。
永豐雖興建了該兩座房屋,但魏氏夫婦於2017年7月命令永豐停止在列治文豪宅的工程。由任飛飛(Feifei Ren,譯音)和王紹明(Shao Ming Wang,譯音)持有的永豐,入稟控告魏氏夫婦,指控兩人未繳付列治文項目的150萬元尾數和損失。任和王還指控西溫項目拖欠約27.3萬元尾數,該項目已於2016年6月竣工,但直至同年11月,雙方按當局要求處理後,才獲入住許可。
魏氏一家以建築費過高及列治文豪宅工程欠佳為由,向該建築公司反索賠20.7萬元。他們還指西溫物業有多處施工問題,因而延遲獲得入住許可,要求該公司賠償。
為證明所言屬實,永豐的東主向法庭出示一張未簽署的建築合約副本,並聲稱雖然未簽署合約,但雙方已同意合約內容,合約包括建築預算和施工時間表,總建築費少於450萬元,貨勞稅(GST)另計,按施工進度分期付款。
王紹明作證說,2015年12月列市豪宅獲得建築許可時,魏波身在中國,王其後聯繫宋于娜並告知已準備好開始工作,宋讓王動工,但王指若沒簽署合約無法啟動如此大項目,宋則要王聯繫身在中國的魏。魏波其後告知王紹明合約已獲得批准及同意,等他回加拿大後再簽署,魏氏夫婦於2015年12月15日支付訂金,永豐隨即動工。
魏波在庭上否認見過合約,宋于娜則稱收到合約但沒看過,兩人又聲稱曾向永豐表明,要視乎西溫新屋施工水準才會簽署列市項目的合約。
科瓦爾認為,魏氏夫婦與永豐的東主就列治文房屋達成的口頭協議是,永豐可以啟動施工的初始階段,包括挖掘、建地基及支架,魏波辯稱認為只是讓永豐暫時做這個工作。
儘管雙方沒就興建列市豪宅簽訂合約,但科瓦爾指雙方顯然口頭上同意受合約約束,並援引魏氏一家給永豐的信件,其中提到雙方「達成協議」,以450萬元在該處建造房屋。
科瓦爾又指,他們在案件的訴狀中提到「簽訂房屋建造合約」,並描述了450萬元工程費按施工階段付款的時間表,因此認為魏氏夫婦「故意對虛假事件版本作證,目的是避免他們同意的合約產生法律效力。」
科瓦爾補充說,雙方不太可能同意非正式和模糊的安排,而且永豐在列治文項目上已經建造接近一年,若該公司不相信能獲得450萬元款項,當時到手的實際報酬明顯過低。
但他也同意魏氏夫婦的觀點,即永豐作為經驗豐富的企業,在沒有任何書面記錄的情況下,根據未簽署的合約和電話承諾來承接一個價值450萬元的項目,是非常不尋常。
科瓦爾最後裁定,魏氏夫婦必須就列治文房屋項目向永豐支付115萬元的無薪工作和相關利潤損失,以及為西溫房子支付24萬元的無薪工作和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