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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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人案上訴 控辯爭拗動武可能 律政司指未考慮事主或受挑釁 答辯方:若施襲係咪告事主先

[2023.05.18] 發表
律政司一方陳辭指被告能否預計X被點火焚身非重點,關鍵是被告在現場能觀察圍觀者的特徵,而當中「有曮Y無可避免特別容易使用暴力」。(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男子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事前一對夫婦涉以粗言指罵該男子,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等法院昨開庭審理。律政司一方爭議,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被告指罵的男子會否受挑釁繼而動武,破壞社會安寧;答辯方則反問:「若被告的說話令男子施襲,係咪應該告番佢先琠O?」法官押後裁決,將擇日頒判辭。

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提上訴的律政司,兩名答辯人陳海雲(33歲)及鄺耀文(39歲)由大律師伍鰬壎N表。上訴方首先陳辭,指原審裁判官犯下3個錯誤,包括忽略了被點火焚身的男子X,會否因被告指罵、挑釁他而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從而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上訴方補充,X與被告爭執前,已曾扯住另一男子的衣領,直到對方踢他一腳才放手,可見X明顯情緒激動,「並唔係淨係口講、唔會郁手」,惟裁判官沒有考慮X有可能動武。

控方未提事主反應 辯:對被告不公

上訴方續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切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出現嚴重政見分歧甚至「私了」行為,對於X而言「敵眾我寡」,遭8至10名政見不同者指罵,爭拗「非常敏感儭傶D」,故X相當可能受襲;此外,裁判官僅觀察X的肢體語言,評估他實際上是否害怕受襲,沒判斷客觀上他是否可能感到害怕,希望法庭發還案件,予裁判官重新考慮。

官:挑釁受襲 挑釁者不應被檢控?

答辯方則反駁,控方在原審時不曾強調X會否動武,至今日再發還裁判官考慮X的反應,對被告不公,且根據律政司的說法,被告的說話令X有可能施襲,「反而係被告做鷘Z亂,似乎應該要畀人告儱|唔會係第一證人(事主X)呢?」法官張慧玲此時詢問,這是否代表即使某人的行為招致受襲亦不應被檢控;答辯方重申,原審時控方不曾聚焦X會否施襲,案發片段中亦不見X有相當可能動武。

答辯方續稱,原審裁判官已裁斷圍觀者都是「動口不動手」的人,已考慮動武的可能不大,加上裁判官裁決時,特別提到本案不是處理政治糾紛,而是裁斷法律問題,可見他已評估當時的社會環境。

【案件編號:HCMA 224/22】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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