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過往遊行集會 糾察要求增10倍
【明報專訊】警方對今次將軍澳區居民遊行定下多項嚴格要求,包括限最多100人參與,主辦機構沿途安排至少10名糾察。本報統計,本月25場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中,每10個參加者就須1名糾察比例相當普遍,七成活動中糾察對參加者比例至少1對10,甚至更嚴。
過去多年七一遊行及近年遊行,糾察要求較寬鬆。例如2004年民陣七一申請30萬人遊行,警方要求500名糾察,即每600名市民對1糾察,而民陣2020年元旦遊行,約100市民對一名糾察(見上表)。
本月獲批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中,大部分是步行籌款或慶祝活動,不少要求每50至100人分開出發;少數例外是月初獲批後來取消的婦女勞工協會婦女節遊行,以及今次反對將軍澳132區填海遊行。女工會當時申請100人參與遊行,並要求沿途安排20名糾察,據悉,警方曾分別游說女工會及今次業委會改為舉辦集會。
糾察比例最嚴者,是童軍總會旗下九龍一個分旅的單車巡遊,警方要求40人車隊分為不多於10人一組,每組安排4名糾察員。對耀中國際幼稚園家長同樂日及佛教普光學校步行籌款,警方在不反對通知書提醒,若參與者「進行非法霸佔道路的活動」,主辦機構須呼籲對方停止。
陳皓桓:出席人數有異 警方應助大會
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稱,根據《基本法》17條及《公安條例》,任何人或團體有權申請舉行集會或遊行,而非受過多限制;若出席人數與申請人數有落差,警方應盡力協助主辦機構,而非單純反對或施加太多條件。他說根據經驗,糾察數目一般取決於主辦機構紀錄、遊行路線及是否有他人協助,如七一遊行有其他政團協調,警方不算特別執著糾察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