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涉案者發電郵拒落口供 警員公職失當罪成還押
【明報專訊】男警於2019年處理一宗百佳盜竊案時,涉訛稱涉案車主拒絕落口供,無法追查案件,他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昨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認為證據足以推論被告冒充車主發電郵拒落口供,並在調查報告中「弄虛作假」,又強調警隊肩負打擊罪惡的目標,巿民期望調查人員「至少誠實和妥善執行職責」。案件押後1月13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稱上司誣衊 官指不合理
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分析,被告鄑豇m(現年50歲)自稱在桌面發現一則電郵列印本,顯示涉案車主向被告上級、高級督察林偉拒絕落口供,被告發現電郵時沒請示上級,反而建議終止調查,舉動不合常理;至於辯方辯解是林偉誣衊被告,曾官質疑若是林偉虛構電郵,不單要偷偷將列印本放在被告辦公桌,還須期望車主不要突然答應錄口供,風險極大。反觀一直聯絡車主的是被告,「一切在被告掌握之內」。
曾官續稱,「致命的衝突和矛盾」是被告在報告標示的時間,是電郵發出時間,而非他發現電郵列印本的時間,反映被告顯然是電郵發送者;而被告聲稱多次致電車主,不成功後改用WhatsApp通話功能,惟車主沒有上述來電紀錄,與被告證供不可磨合。
聲稱多次致電車主 對方無來電紀錄
曾官總結被告訛稱聯絡車主及偽冒上述電郵,涉及一連串虛假行為,嚴重程度「不言而喻」,影響上級決定終止調查,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服務警隊27年,「青春都花在警隊工作身上,一直都是敬業樂業」,多次獲上級讚賞,同僚亦稱讚他做事認真,經常給予意見。辯方又形容被告是本案「大輸家」,在警方調查時已停職,只能領六成薪金,更將失去工作和長俸,已是很大懲罰。辯方一度提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曾官明言案情嚴重,社服令「不是一個務實考慮」,亦拒絕保釋候判。
【案件編號:STCC 37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