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集會案上訴方:無證據參與籌備 9人組織及參與集結罪成 律政司稱各人凝聚帶領
【明報專訊】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泛民主派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緩刑及入獄8至18個月。其中7人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上訴庭昨展開為期3天的聆訊。上訴方質疑集會一直由民陣籌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參與事前準備工作;律政司則反駁從沒指控各被告與民陣一同籌劃集會,罪責在於各人於案發時凝聚及帶領群眾遊行。
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均是受審後定罪,其中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緩刑。7人皆不服定罪上訴,已服畢刑期的4人另就刑期上訴;認罪的區諾軒、梁耀忠則沒上訴。休庭前黎智英向旁聽席揮手及豎起拇指,梁國雄則高呼「公民抗命無罪」。
代表上訴人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辭稱,原審區院法官胡雅文錯判「流水式」集會是各人蓄意違抗警方決定的計劃,而非疏散方式。余指出,主辦的民陣早在警方反對集會前已與警方商討「流水式」疏散群眾,反映「流水式」集會目的是讓群眾散去。
上訴方:證據未達舉證標準
余若薇續說,胡官斷定黎與其他被告有連繫(ties),但未能準確描述有何連繫。她舉例她與胞弟即同場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亦是「有連繫」,但不代表他們知悉對方所為;無證據指黎與民陣有連繫,僅指證他支持民主,不足以證明他參與集會。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認為,法例針對在事前籌劃活動的「指定(designated)」組織者或其代理人,而本案一直由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申請集會及與警方交涉,可見陳才是組織者,單憑被告曾與陳交談便指控被告是組織者,「遠遠不及」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
律政司:知被禁仍往 持橫額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辭時重申,各上訴人得悉遊行被警方禁止,仍冒雨往維園,並帶領群眾遊行。其中李卓人、梁國雄在遊行前出席記者會,李更呼籲他人到維園,其後步行至中環;黎智英遊行時曾回頭向他人做手勢。當時新聞片段顯示,眾被告遊行時手持橫額,高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由此可見各人是組織者。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CACC84/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