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兩官審毒案 上訴庭裁司法不公 4人表證不成立獲釋離港 判辭指主審僭越陪審團功能
【明報專訊】高院原訟庭早前審理3宗機場販毒案,法官裁定4名外籍被告的控罪表證不成立,4人當庭獲釋離港,其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標準。上訴庭昨日頒布判辭,裁定3案的主審法官金貝理和麥偉德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的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上訴庭形容,在其中一案曾有陪審團質疑金貝理的決定,不幸揭露了行使司法權力的不光彩(unedifying)一面,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一案控方證據足 主審採納辯方解釋
判辭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撰寫。上訴庭逐一分析3宗販毒案案情,裁定現任高院法官金貝理和時任高院暫委法官麥偉德法律上犯錯。針對首案,被告攜帶重逾1909克、價值214萬元的可卡因入境,金貝理信納被告陷入騙局。上訴庭認為,該案控方證據充足,金貝理卻採納辯方解釋,屬於僭越(usurp)陪審團功能。
第二宗案件同樣由金貝理審理,被告聲稱替人運送衣服,被搜出毒品。金貝理裁定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質疑其決定,並詢問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令人鼓舞;惟另一方面,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以至要當面質疑對方,情况令人遺憾。
一案陪審當面質疑法官 「史無前例」
上訴庭直言,公眾可能覺得法官以武斷及反覆無常(capricious)的方式審案,此舉不但破壞法官地位和尊嚴,亦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上訴庭又指,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文獻,以往不見有陪審團挑戰法官,形容情况史無前例。
指下級法院勿依賴3錯誤裁決案
至於暫委法官麥偉德審理的第3宗販毒案,被告以電郵談及旅遊安排,控方視為掩飾販毒的幌子。上訴庭表示,有關電郵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為證據),麥偉德卻考慮了電郵內容的真確性,取代了陪審團功能。上訴庭提及,下級法院不應再依賴上述3宗錯誤裁決的案件,另外現時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下,只有被告脫罪獲釋,控方才可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認為有急切需要推行改革。
針對表證不成立的法律標準,上訴庭重申可以沿用傳統的法律準則,表證不成立屬於法官決定的法律議題,陪審團具有事實裁斷者的角色,而法官不應僭越陪審團的功能。
【案件編號:CASJ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