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診斷胎兒有問題後未採適當措施 華裔產婦獲賠1490萬
安省上訴庭指醫生違反護理責任
【明報專訊】一位華裔孕婦的胎兒,被診斷出患有「宮內生長受限」(IUGR)的病症後,負責的醫生卻未採取及時措施,導致胎兒出生後因嚴重缺氧而出現腦損傷,最終癱瘓和發育遲緩。之後﹐華裔產婦將相關醫生告上法庭,陪審團裁定醫生有罪,但一審法官卻不願據此判決,官司打到安省上訴法院,最後判決原告勝訴,獲賠1490萬元。
這個名叫朗達(Rhonda)的華裔女童,當她還在子宮內成長到第35周時,被診斷出患有IUGR,而且情況還在不斷惡化。患有IUGR的胎兒很有可能出現嚴重的併發症,包括窒息、胎兒心率異常和腦癱等嚴重問題。
但醫生並沒有對產婦採取任何措施,反而是在2006年的4月21日讓她回家。結果到家第二天,產婦就因為陰道出血返回醫院,當時胎兒的心率顯示她已經危在旦夕,隨即進行了緊急剖腹產。
早產的女嬰朗達情況非常糟糕,她臉色蒼白發青,身體癱軟,沒有呼吸。在整整28分鐘內幾乎沒有心跳,直到第30分鐘時才有了第一次呼吸,之後就是漫長而艱難的搶救過程,包括胸外按壓、插管、通氣來逆轉心臟驟停。
當朗達出院時,腦電圖檢查和核磁共振檢查都顯示正常,對感官刺激的反應也正常,預期之後會良好。但2個月之後,朗達出現癲癇發作,此後她再也不能獨立進食或控制她的頭部,因為她有嚴重腦損傷,醫生診斷為低張性腦癱和發育遲緩。朗達從此癱瘓和發育遲緩,她不能走路、說話或吃飯,必須通過管子餵食,她的每項活動都需要他人幫助。
對於造成這種局面,朗達的父母張氏夫妻(Cheung,音譯)認為是醫院方面護理不當,不採取及時措施而導致胎兒腦部缺氧而遭受腦部傷害,因此將醫生告上法庭,索賠過千萬元。
而被告的醫院醫生則認為,朗達的腦部損傷發生在出生後兩個多月,可能是由於遺傳性疾病,不能歸咎於她的懷孕或分娩管理。
原告請來的產科醫生奧本海默(Oppenheimer)作證說,因為胎盤功能不足而導致的IUGR病症,阻止氧氣到達胎兒體內,而且時間還持續數周,如果嬰兒是在4月21日之前分娩,很可能就避免了腦損傷。
新生兒科醫生帕爾曼(Perlman)作證說,在朗達出生前的30分鐘內,由於缺氧而造成嚴重腦損傷。如果她能夠提前30分鐘出生,她今天很可能就是一個正常的孩童。
而被告請來的神經放射學專家Vezina醫生稱,根據朗達出生後所做的核磁共振掃描得出結論,她出生前後缺氧沒有造成腦損傷,真正的原因可能與遺傳、代謝紊亂或發作性疾病有關。
小兒遺傳學專家Tarnopolsky醫生也表示,朗達的缺陷很可能是遺傳的,而且她已經從出生時的創傷中恢復得很好,直到2個半月大的時候才表現出來,表明這些損傷與遺傳性疾病相符。
此案在一審時,陪審團一致認定,薩姆拉(Samra)醫生沒將剖腹產手術提前到2006年4月18日進行,為朗達接生的急症產科醫生也未在4月21日就接生,這都違反了醫療標準,使得朗達更有可能出現腦損傷,因此認定醫生要負責。
但一審法官認為,陪審團對因果關系細節問題的了解不夠充分,因為他們未能確定傷害的機制,不能解釋過失如何導致損害的發生,陪審團混淆了護理標準和因果關係的問題。
這宗官司先是上呈分區法院,結果法官的法官也是意見不一,又再呈交安省上訴法庭,上訴庭的3位法官最後以2比1的方式做出裁決。
上訴庭認為,陪審團已經做出了明確的結論,即如果不是因為違反了護理標準,朗達就不會受到腦損傷。這可以理解為,「違反護理責任導致朗達面臨更大的風險。而如果不是薩姆拉醫生違反護理責任,這種風險就不會發生。」其次,無論陪審團是否被要求對其調查結果給出理由或細節,陪審團遵循司法指示的推定仍然有效。
最後上訴庭通過張氏夫婦的上訴請求,判決賠償金額為1,490萬元,但他們也要繳付3.5萬元的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