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表證不成立」後續審 官指無許可證不足以定罪 未證阻礙 奏《榮光》二胡翁罪脫
【明報專訊】六旬退休老翁涉在東涌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他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及獲發500元訟費,惟4天後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自行提出覆核聆訊,指被告有舉證責任,改為裁定表證成立。老翁經審訊後,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談官認為控方未有證明被告當時造成阻礙或滋擾,例如令他人繞路,未證被告在沒合理解釋下犯案。
被告:信法律公正
被告李解新(68歲)被裁定票控不成立後,即在庭上說「謝謝法官大人!」他離開法院時向記者表示「沒事沒事」,感謝傳媒關心,又說「相信法律公正」,香港「還是一國兩制」。
傳票指稱被告今年4月29日下午,在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無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下,在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的行人路奏二胡。談官昨裁決時表示,被告作供一時稱曾使用擴音器,一時又否認,態度模稜兩可,並不可靠;反之,警員證供清晰,獲法庭接納。警員曾供稱被告拉二胡時佔用空間,少數途人駐足,以及在20米外清晰聽見奏樂。
不過談官強調,單單在街頭沒許可證而奏樂器,不足以定罪;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在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下演奏。談官說,根據案例,控方須證明被告造成滋擾或阻礙,例如被告演奏時有否路過途人掩耳、其所佔用路面多少面積、途人是否要繞道行出馬路等,惟控方在案中均沒提出相關證據,以證明被告行為造成阻礙或滋擾。
另涉多宗同類案候訊
談官續說,即使控方在盤問被告時曾提到有等候巴士的市民排隊「打蛇餅」,但沒就此向警員提問,故拒納控方相關證供,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另外,被告就街頭演奏曾牽涉多宗票控,包括他前年在元朗演奏,其後控方不提證據起訴,傳票獲撤銷。另外他分別於今年6月及8月在大圍站外,以及8月至9月3次在旺角東站外涉演奏二胡,亦遭票控相同控罪,該些案件均待本案裁決後,分別於10月31日及11月17日再訊。
【案件編號:WKS 7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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