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爭議證供可信度 官:開槍警沒紀律處分
【明報專訊】西灣河開槍案,警員A早前作供時承認,就開槍事件須撰寫報告和接受警方內部調查;辯方爭議其證供可信度,認為涉及一定程度利益衝突。法官昨裁決時表示,香港是和平安全城市,警員開槍事件甚少,事後要接受內部調查不足為奇,事隔逾兩年,沒有紀錄顯示A接受紀律處分或被民事控告。
代表周柏均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曾要求控方披露《警察通例》與武力相關指引,並爭議由於受限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辯方未能審視警員是否在合理及必須下使用武力,但申請被法庭拒絕。
官拒辯方申披露警察通例
辯方在審訊中亦質疑,在場者對A不構成人身安全威脅,白衣男沒衝向A,持長棍武器者已卻步。不過,法官形容辯方抽取截圖來盤問A屬「真空包裝」,無視整體現場證據;而A拆除路障時覺得有人對他不利,即將發生衝突,他因現場氛圍感到受威脅。
法官又指,即使白衣男和被告手無寸鐵,但他們前後夾擊「圍攻」,A應接不暇,在退無可退下開槍;無論周動作是搶槍或撥開槍,A都無法保護自己,故他使用佩槍及將槍指向周完全合理。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