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咬警罪成上訴得直 官:任意截查不符警例
【明報專訊】男餐廳經理被指於2019年11月在又一城助示威者逃走,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等4罪不成立;警方當時到男經理的住所搜查,其胞姊被指用腳踢開警長及咬警長的手臂,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囚兩個月。女被告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昨日頒判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定罪及判刑。判辭指根據《警隊條例》及案例,警員應該在市民行為可疑下才截查對方,涉事警長沒有說明理由就截停上訴人,做法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
指警證供不符片段 原審官「偏頗」
上訴人韋秋盈一方爭議,原審裁判官莫子聰錯誤接納警署警長盧嘉昇的供辭,忽略其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法官邱智立在判辭指出,盧供稱上訴人以踏單車的方式踢其雙腿,獲原審裁判官採納說法;惟法官反覆審視片段後,發現裁判官的結論不正確,因片段沒有顯示疑似踏單車的動作;由於片段多個環節不支持盧的證供,對於咬手臂事件的原審裁決變得不穩妥,法官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方另一爭議,在於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供辭,即使片段拍到上訴人手舞足蹈,不代表她情緒激動。法官審視片段後表示,警員一開始沒有表明身分,亦沒有說明上訴人為何舉止可疑,上訴人可能因此感到氣憤。法官形容,裁判官這方面的裁決「淪於偏頗」,對上訴人極不公平。
法官提及,證供顯示盧嘉昇從來沒有向上訴人解釋截查理由,只因為上訴人在現場出現,就截停對方。法官強調,根據《警隊條例》及案例,警察不可以任意截查市民,即使上訴人情緒激動,其反應完全可以理解。
【案件編號:HCMA 16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