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上訴爭承認海外同婚 法庭駁回:違立法原意
【明報專訊】與丈夫在美國結婚的社民連副主席岑子杰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被高院判處敗訴。岑子杰不服上訴,昨日遭駁回,須支付訟費。上訴庭在判辭表示,如要廣泛演繹基本法條文,承認同性伴侶有婚姻權利,明顯與基本法起草者的原意背道而馳。上訴庭明言,申請人透過法律挑戰爭取權益,或面對困難,但不足以支持他繞過《基本法》第37條,取得同性婚姻權利。
引述《人權法案法例》條文
上訴庭:婚姻自由只涉異性
上訴人為正就「初選案」還押的岑子杰,答辯人為律政司長。上訴方早前提出,基本法第37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泛指異性戀者的婚姻權利,但並無排斥同性伴侶,原審法官應採納廣闊的解讀,考慮同性伴侶被排除在條文之外,會違反平等原則。上訴庭3名法官在判辭反駁稱,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法例》第19條,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如果一併閱讀上述條文及基本法第37條,婚姻自由明顯只屬於異性伴侶,不包括同性伴侶。
1990年立婚姻例
指起草者「必採傳統定義」
上訴庭強調要從法律和歷史角度詮釋條文,由於本港婚姻法例於1990年訂立,起草基本法的人必定採納傳統定義,以「婚姻」形容一男一女的異性伴侶關係,其他解讀方式明顯與現實不符。上訴庭表示,即使廣闊詮釋基本法第37條,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亦無任何條文暗示同性伴侶享有婚姻權。
針對海外同性婚姻是否獲承認,上訴庭指基本法第37條承認在本地和海外締結的婚姻關係,但有關立法原意只限於異性婚姻,如果港府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會違反基本法原意。
上訴庭又指,不認同法庭應直接承認海外同性婚姻,讓上訴人受惠於婚姻狀G帶來的福利,因為任何人面對的待遇無法一概而論,要視乎具體情G,決定是否涉及歧視。故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決無錯誤,駁回上訴,案件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V5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