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暴動案分拆 官擬量刑重於前案 稱首案判刑無約束力 傾向高於3年9月
【明報專訊】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警署外爆發警民衝突,一名女子被射中右眼濺血,有警員因汽油彈而二級燒傷,29人被控以暴動罪,分拆3案審理,其中一宗已審結,法官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二宗涉11人的案件有9人罪成,還押至昨天在區域法院求情,法官王詩麗表示傾向採納高於3年9個月的量刑起點,強調涉同一事件的其他暴動案判刑,對本案無約束力,毋須比較量刑起點。案件押後8月19日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押。
罪成9人認罪兩人19日判刑
罪成的9名被告現年介乎17至30歲,其中首被告李穎淇和第六被告聶嘉寶在開審前認罪,第九被告蕭呈希經審訊後脫罪,原為第五被告的羅樂文則缺席審訊。據悉羅已離港。
8.11尖沙嘴衝突中共29人被控暴動罪,分拆3案審理,其中一宗涉及10人的案件已審結,法官游德康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多名辯方大律師昨呈遞該案,冀法庭參考。法官王詩麗表示傾向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可能看似你]會覺得有個所謂鴾ㄓ(disparity)」,故事先聲明,予辯方機會作補充。
辯方:兩案源於同一事件同一批人
辯方求情時補充,兩案源於同一事件,涉同一批被捕人;游官決定量刑起點時,已考慮暴動中有警員被汽油彈擲中,致二級燒傷,而各被告沒有直接暴力行為。辯方又稱,縱使區院其他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仍有一定參考價值,又強調3年9個月「一瓥ㄜ礸u,一瓥ㄜ艭晰L」。
王官反駁,有上訴庭案例顯示,當兩宗源自同一事件的判刑有別時,上訴庭只需判斷個別案件的判刑是否恰當,而毋須比較另一宗案件。
審另案量刑5年 冠示威者暴動案
辯方續引述多宗反修例暴動案判刑(見表),認為該些案件中同涉暴動者投擲汽油彈,致警員受傷,更有被告在被捕一刻手持汽油彈,其量刑起點均在3至4年之間。王官聞言回應,在多宗理大外圍暴動案中,「我龠q刑起點高過佢](其他法官)」。王官在一宗理大暴動案以5年為量刑起點,是反修例運動中量刑起點最高的示威者暴動案。
另外,辯方強調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有直接暴力行為,控方亦未能舉證當晚有人擲汽油彈時,各被告在場或知情;即使各人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法庭「都要考慮埋佢]鼓勵釂A洁v。
辯方:僅攜保護裝備 官:反映預料暴力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表示,被告身上只有頭盔等保護裝備,不具攻擊力。王官質疑這反映被告預計現場會有暴力事件,才「成副軍裝咁保護自己」。她又稱,不少暴動案辯方律師力陳被告沒有主動破壞社會安寧,惟他們攜同裝備到場,見多人留守仍執意參與其中,更帶備衣物更換,「有一定主動性鷊矰丑v。
【案件編號:DCCC 336、337/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