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列10因素判斷「情節輕重」 陳弘毅:內地常見概念 向由法院定斷
【明報專訊】就本案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上訴庭判辭昨引用3案例,以定案情嚴重與否的準則,並總結出10個考慮情節輕重的因素,是上訴庭首次就《港區國安法》下何謂「情節嚴重」訂下標準。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在國安法生效前,本地法律大致上不存在因應案情輕重,設立最低刑期的制度,而在內地則較常見,惟內地法律未有定義何謂嚴重,本港法院應用時需自行判斷。
國安法條文列明,馬俊文所干犯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則須判5年以下刑期。
國安法沒界定輕重 上訴庭引3案例
上訴庭在判辭指出,國安法沒有任何條文界定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基於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故本地判刑的法律原則適用於國安法判刑。
上訴庭亦認為,本案的國安法「煽動」控罪與普通法下的「煽惑罪」性質類同,故「借鑑」3宗案例,包括以網名「金正恩」發文煽惑包圍新屋嶺的潘榕偉案、冷氣工羅敏聰侮辱國旗案兩個本地案例,以及一宗蘇格蘭Divin and McGinlay v HM Advocat案,案中兩名被告涉在互聯網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因素涵犯案處境手法煽動次數
上訴庭參考各案例中界定案情輕重的原則,例如犯案者行為、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及可能影響,列出本案須考慮的10個因素,即犯案處境;犯案手法;煽動次數、時間及持續性;煽動規模;有否預謀;有否涉及武力;是否伙同他人犯案;被煽動的對象;是否有人被煽動而犯案;犯案者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上訴庭根據上述因素,裁定馬俊文屬「情節嚴重」一例,即須判5至10年刑期。
國安法生效前「大致無最低刑期」
陳弘毅認為,在國安法生效前,本港大致上不存在因應案情輕重而設立最低刑期的制度,但可能有個別罪行曾訂立最低刑罰。他補充,本港一直沿用的普通法制度,會考慮是否要重判或輕判,故上訴庭提出的案例,對於應用國安法的煽動罪行,有參考價值,包括判斷情節嚴重與否。
陳弘毅又補充,「情節嚴重」的概念在內地刑法常用,但內地法律沒有定義何謂嚴重,一向由法院根據個別案件判斷;他又引述一個內地法律服務平台「華律網」的文章,解釋內地一般會以犯案方式、對社會或受害者的影響、犯案時間和地點,以及被告的品格,考慮該案是否屬「情節嚴重」。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