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上訴 官:一般視軍醫作戰一分子
【明報專訊】2019年8.31港島區衝突,一名聲稱擔任義務急救員的青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昨於高院申請定罪上訴許可。上訴方形容,青年身上的護甲只是保護裝備。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如果唔係參與前線,受武力來犯,你要保護咩呢?」彭偉昌強調,急救員都可以在場參加暴動,指戰爭中軍醫「一般被視為作戰一分子」,「點解急救員唔可以參與暴動呢?你𠵱家唔係聖約翰救傷隊啊」。
原審考慮被告背後有人襲警
官稱可推論兩人同一陣營
上訴人陳佐豪(案發時25歲)早前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成,判囚4年及罰款5000元,昨就暴動罪申請定罪上訴。代表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上訴人被捕時,後方一名男子試圖襲警,原審法官裁決時考慮了這一點,對上訴人不公。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原審法官可以從襲警男子的行為,推論男子和上訴人屬於同一陣營。法官潘敏琦質疑,如果採納上訴方的說法,法庭不能將襲警男子納入考慮,但要考慮位於上訴人前方、穿急救員裝束的女子,「咁咪雙重標準?」
庭上另一爭議,在於上訴人可否以急救員身分參與暴動。彭偉昌舉例指,「如果有人身穿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的臂章,你係軍醫,就唔係參與前線作戰咩?」彭偉昌認為,雙方作戰對壘時,急救員必然和同一陣營的人持共同目的;即使角色不同,急救員可透過醫護工作,支持和鼓勵志同道合的人衝鋒陷陣,已符終審法院就暴動罪訂下的控罪門檻。
律政司一方表示,即使上訴人擔任急救員,不代表急救員是「免死金牌」,而且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法庭無法了解其意圖。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頒下裁決。
【案件編號:CACC14/20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