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染疫光顧「藍店」 男子囚1年 官斥卑劣
【明報專訊】影印機技術員今年2月新冠病毒快測陽性後,多次外出乘公共交通工具及光顧富臨皇宮、元氣壽司等食肆,並將照片上載到facebook,聲稱「日日走去食藍店」,早前承認11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直斥被告針對光顧涉案餐廳,行為卑劣,在疫情下「火上加油」,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
根據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上述罪行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過去曾有兩名確診者擅離醫院,分別被判囚14日及4個月,本案為該罪判刑最重的一宗。
辯方求情稱,被告林顯揚(28歲)沒刑事紀錄,與母親及姨姨關係密切,又遞上多封被告前同事、上司的求請信;被告明白行為幼稚,願服刑後做防疫義工,回饋社會。
對於案中5項控罪於餐廳發生,餘下則發生在乘車前往及離開餐廳時,辯方認為應視為同一事件,更提出1815年英國天花疫症案例。梁官反駁該案例年代久遠,並不適用,又稱現時再發生疫症「大家已經好艱難」,被告不但沒盡公民責任,更火上加油。
官斥沒盡公民責任 針對涉案餐廳
梁官斥責被告並非「肚餓落街食玹暐眾獢v,而是針對光顧涉案餐廳,行為卑劣,他已從快速測試得知自己染疫,不接納他因等候核酸檢測結果不安而犯案;考慮到被告在網上發帖會造成廣泛影響,原應判囚15個月,不過因被告配合警方交出手機密碼以查閱八達通紀錄,加上過往紀錄良好等,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警方網罪科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劉震宇表示,部門在監察期間發現被告的帖文,經調查後鎖定被告;他認為判決具阻礙力。
【案件編號:KCCC 628 /22】
(新冠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