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已故「石油大王」劉浩清生前將家族公司股份送贈予3名兒子,條件之一是兄弟姊妹間不得對家族公司等提出訴訟,否則須歸還送贈的股份,但兄長早前入稟申請將家族公司清盤,劉的次子兼遺產執行人前日入稟高院,稱兄長違反送贈條款,要求兄長將歸還股份,轉到父親的教育基金公司。 父立條款禁鬩牆壞家聲 原告依次為劉浩清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和劉如成,被告為劉鐵成。入稟狀指出,劉浩清生前與妻子誕下3子3女,依次為劉嶺波、劉鐵成(被告)、劉順波、劉如成(次原告)、劉意成、劉平波;劉浩清2016年6月逝世,次原告獲委任為父親的遺產執行人。 劉浩清生前成立涉案的僑民有限公司(下稱僑民),2003年將其中1500股以餽贈方式轉送予首被告,劉浩清則持有餘下的3500股;2009年劉浩清簽訂文件,將僑民有限公司股份以4:3:3比例由被告、次原告及幼子劉意成持有,並由次原告主持及管理公司,3兄弟不能對僑民及教育基金或附屬公司或兄弟姊妹提出訴訟,「破壞劉氏家屬聲譽」,否則便要將持有的股份歸還予基金公司。 今年4月11日被告申請將僑民清盤,違反父親送贈股份的條件,原告在要求被告撤回訴訟不果下,促法院下令被告歸還股份予教育基金,以及支付相關訟費。 【案件編號:HCA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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