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部分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質疑控方檢控有延誤。控方回應稱,警方在佔領運動拘捕1003人,並向控方呈交335份調查報告、約300份證人供辭、1133段影片(包括859警方錄影片段及274公開來源影片)及80件非影片證物。控方另引述案例稱,每宗案件審訊前均有延誤,法庭應考慮案件的延誤是否不合理,並證明是否因此對被告不公平。 控方引述另一宗公眾妨擾罪「周必強案」予法庭參考,當中10人被控違反普通法的對公眾造成妨擾罪。案情指出,2008年12月3日晚上,10人不滿運輸處實行市區的士「短加長減」收費機制,先後將的士停泊在北大嶼山公路的3條行車線,致前往機場主要陸路交通癱瘓;各人被判7星期至2個月的即時監禁。 10名被告其後上訴,上訴庭指該些行為對他人造成不便,令社會經濟出現難以估量的損失,雖事件因不滿政府政策而起,但各人做法過於激進和超出法律容許範圍。 惟上訴庭接納事件纏擾一年多,對上訴人自身、家人,在精神及財政均構成沉重壓力,且各上訴人已收押兩星期,「已收小懲大戒之效用」,終改判緩刑。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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