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棄管燃油費 機票須列最終票價
【明報專訊】民航處昨公布將不再規管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費,但要求航空公司在直接銷售機票的售賣點報價或交易時,須在任何時間均顯示機票最終票價,並分項列出當中所有必須支付的票價元素,包括客運燃油附加費。新安排將於今年11月1日起生效,寬限期6個月。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認為新規定合乎國際監管趨勢,惟擔心網上旅遊平台標價不受限,會出現漏洞。
11月生效 航空公司自行決定徵費否
民航處於2016年1月曾宣布,航空公司由2016年2月1日起不可就香港出發的航班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直至另行通知。民航處發言人昨表示,顧問研究結果顯示,放寬燃油附加費規管以加強競爭,為全球趨勢,因此航空公司可按其商業決定,衡量是否收燃油附加費,惟須加強協助消費者作出知情選擇,因而公布新規定。
新規定下,航空公司於其機票直接售賣點,要清楚顯示必須支付的總票價,即乘客為登機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包括機票費用、客運燃油附加費(倘航空公司收取)、飛機乘客離境稅、旅客保安費及機場建設費。不論是報價或確定交易,整個訂票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均須清楚顯示有關資料。若有可供選擇的附加費,例如超額行李收費、旅行保險等,必須讓消費者選擇接納及確認,才可計算在總票價內。
新規定適用於所有由11月1日或以後發出、由香港出發航班的機票,屆時航空公司可自行決定徵收的客運燃油附加費。此日前發出,但在此日期後才出發的航班機票,航空公司不可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
網上平台不受限 議員憂漏洞
譚文豪認為新規定合乎國際監管趨勢,可給航空公司彈性決定符合市場需要的收費;惟擔心規定只適用於航空公司,網上旅遊平台未受規管,即不用在報價時顯示最終票價,會出現漏洞,建議監管機構留意,適時跟進。消委會對民航處新規定表示歡迎,期望也能把網上旅遊平台納入規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