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9.22
    星期六

非法性交怕坐牢遭報復 與盲亨女兒跳海殉情 男友誤殺囚4年

[2018.09.22] 發表
「盲亨」詹昌盛(左)在喪女後接受訪問曾稱,失去女兒乃一生最痛。事隔兩年,他始終未能放下哀愁,昨在散庭後按捺不住,大罵辯方大律師。(周芷晴攝)
被告林嘉偉(左)自去年12月23日一直還押至今,他昨承認誤殺罪被判監4年,預料服刑約2年便可獲釋。
圖中綠色方盒為被告林嘉偉與事主詹詠嵐自殺前購買的打火機,並刻上雙方暱稱、交往紀念日至決定一同自殺的日子(12.12.2016)。(凌沛恩攝)

【明報專訊】車神「盲亨」詹昌盛的16歲女兒詹詠嵐(圓圖),於前年在荃灣碼頭被發現浮屍海中。其男友昨承認誤殺罪,求情稱他因干犯另一宗非法性交案,焦慮淪為性罪犯及遭盲亨報復,遂向女友提議一同跳海,自殺前還特製刻有二人名字和自殺日期的打火機作紀念品。兩人於青衣南橋躍下前,女友擁抱說「有緣再見」,最終男友一人獲救。法官直斥被告行為自私,法律不容自殺協定,遂判囚4年。

獲救不提女友落海 官斥居心叵測

被告林嘉偉(現年22歲)否認謀殺罪,但承認交替的誤殺罪。法官判刑時指出,即使被告與事主詹詠嵐(終年16歲)有協定,但在生命攸關一刻,被告獲救後仍不道出事主仍在海中,置事主生死於不顧,居心叵測。

法官並指事主原本不在絕路,但她情感上依賴被告,若被告自殺,事主必然受他影響,惟被告仍然自私地以自殺作為他自己的解脫方式,他必須承擔此罪責。法官不接納辯方呈遞一些在自殺協議下,被判囚約2至3年的誤殺案例,本案以6年為量刑起點,終判囚4年。

被告:事主憂手術家庭 願齊跳海

據被告其後向精神科醫生稱,在發生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後,他獲事主原諒,並向事主提議自殺。事主亦稱她擔憂頸部手術,在家中父親和兄長對她不好;加上被告死後,她更加生無可戀,故願意與被告一同跳海。

稱事主約定若生還不可透露殉情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於2015年初發展為情侶,惟被告於2016年10月牽涉一宗與另一名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行,因此萌生自殺念頭。同年12月11日,被告於互聯網搜尋於青衣南橋跳橋自殺的資料,並傳短訊予事主提議自殺。同日,被告帶事主逛街,在商場的小店內購買打火機,刻上「Wai ? Jim 6.3.2015 To 12.12.2016」,指這是紀念他們成為情侶,直至一同自殺的日子。事主向被告說明,若任何一人自殺後生還,都不可向他人透露自殺的事,被告答允。

買打火機刻字紀念

翌日凌晨3時許,兩人走到青衣南橋,跨出海旁的防護欄,事主擁抱被告說「有緣再見」,被告在兩人躍下之際說「各安天命」。被告墮海後浮起,漂流1小時後,在青衣碼頭附近被途人發現,消防到場將他救起,被告送院後向醫生稱他是自殺跳海。至於事主,同日早上7時許,有拖船船長發現浮屍荃灣碼頭外,但不久又沉沒海中,至3日後中午,有油船水手再次發現死者屍首,警員到場撈起。

辯方:生還因穿羽絨衣浮水

辯方昨解釋,被告當日身穿羽絨衣,該衣猶如救生圈令被告墮海後浮起。而基於兩人的自殺協定,被告獲救後不願道出事主與他一同自殺。辯方明確指出,被告有堅定意願自殺,該非法性交案令他感到「比死更難受」,又曾向契姐表示「我想以死了結」,可見他跳海後是預期自己會死去。

【案件編號:HCCC2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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