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被稱為全國政協「大管家」的全國政協前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前主任孫懷山被控受賄3975萬多元(人民幣•下同),周一被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款300萬元。 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指,孫懷山於1994至2016年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期間,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辦個人畫展,以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中,孫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現金、金條、書畫作品、掛名領薪等方式,收受財物。 由於他事後主動交代,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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