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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推翻上訴庭婚姻核心權利說法 何差別待遇須合理解釋

【明報專訊】終院昨駁回入境處的上訴,雖然維持上訴庭的判決,卻推翻上訴庭早前在判辭中確立的婚姻具「核心權利與義務」、指已婚者可享有某些待遇而不構成歧視,亦毋須就差別待遇作任何合理解釋的說法。終院認為上訴庭考慮此事項時,如入境處般陷入循環論證,根本無思考為何已婚者能專享某些福利,而這又是否公平和合理。

指上訴庭說法屬循環論證

上訴庭3名法官早前在判辭中提到,婚姻在本質和傳統上獨有某些「核心權利與義務」,因此已婚者比未婚者擁有截然不同的地位,即使存有差別待遇亦不能被視為歧視,更毋須就待遇不同提出合理解釋。當時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舉例,所謂的核心權利包括離婚、領養、繼承遺產等,惟3名法官都認為QT案中所涉的入境事宜,並不屬於婚姻的核心權利,故入境處有需要就QT的差別待遇提供理由,並裁定處方的理由非合理解釋,做法構成間接歧視。

終院不認同上訴庭的分析,認為此說法屬「循環論證」,又引述多個外國案例稱,張舉能法官所提及的領養和繼承遺產等權利,未必「明顯」只屬於已婚人士。終院認為,如任何的差別待遇會構成對某群體不利,都需要論證並提出合理解釋,否則只會變成當有人問「為何我和已婚者受到不同待遇」,便回答「因你沒結婚,你想要的福利是已婚者專享的核心權利」的徒勞辯論,不斷爭論何謂「核心」或「非核心」。

終院強調,法庭並非要提出婚姻狀態與可獲的福利無關,而是要表明不能單純從一個人的婚姻狀?便決定歧視沒存在,因真正應該思考的是,為什麼某些福利只能讓已婚者獨享,而這又是否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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