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司機醉酒開車﹐撞到一部停在路邊的汽車;司機當時酒味濃重﹐步履不穩。警員接報到現場後將他拘捕,案件一審被判醉駕成立,司機上訴到安省高等法院﹐仍被駁回。
事情發生在2015年6月。女事主M帶同她兄弟和一位朋友﹐開車從家中車道上倒車出來﹐正打算東行﹐看到一位朋友﹐就停在路邊與朋友交談。
此時﹐吳姓司機駕車西向而來。當他的車接近M的車時﹐車上3人都驚恐地發現﹐他的車偏轉方向﹐向他們開來。結果他的車碰撞到M車的後部﹐M的汽車氣袋彈出。
M車上的人下車來找吳理論。吳搖下車窗﹐立時散發出酒氣。而且他說「哇﹐太好了!」似乎完全不知此刻已經發生了撞車意外。待他走出車來﹐步履不穩﹐頭重腳輕﹐一副酒醉的模樣。3人打算報警﹐吳不同意。
但他們仍然報了警。女警員到達現場時﹐吳已經坐回自己的車。警員和3人談話後﹐又和吳交談。發現他口齒不清﹐周身酒氣。而且他兩眼發紅。此外﹐他的嘴脣乾燥和烏黑﹐好像喝了紅酒沒有擦乾淨一樣。女警員注意到﹐他下車後腳步搖晃。走回車時﹐又打不開車門。綜合現場觀察﹐警察將他拘捕﹐控以「醉駕」罪名。
初審時﹐吳的律師辯護說﹐3名現場人士描述當天情況﹐各有出入。此外﹐他認為﹐現場情況可能是M的車當時就已經停在超過東行線的地方﹔另外事發後﹐吳的車一個輪胎破了,這可能破胎早已發生而導致車禍。但初審法官認為﹐綜合所有證據﹐「我認為﹐吳當時的駕車能力因醉酒而受到嚴重影響」。吳不服上訴。他的上訴律師提出﹐初審法官未能從證據中看到無辜的情形﹐是一個錯誤。此外﹐法官接受3名現場人士的證詞﹐也是錯誤。
負責審理上訴案的高等法院法官審閱全案後認為﹐上訴律師提出的2個設想﹐難以成立。
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從現有證據中﹐看到車禍可能是輪胎漏氣造成的﹐只能是臆測。高等法院法官稱﹐這是一宗證據明顯的醉駕案件。肇事車主撞到一部停泊的車輛。案發時﹐他本人發散酒氣﹐腳步踉蹌。而且最終停在錯的位置(汽車西向停在東行線上)。爆胎發生在他的車撞到人家車的相同一側。如果接受被告律師的說法﹐認為責在輪胎﹐那麼這個結論就會和本案中其它證據相抵觸。
最終法官決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