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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於2014年9月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又稱公民廣場)的「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原審時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和緩刑,2017年8月被上訴庭改判監禁,3人不服提上訴。終審法院2018年2月頒下判辭,認同上訴庭就涉暴力的非法集結訂立更嚴謹的量刑指引,強調即使所涉的暴力程度低,法庭未來亦不會容忍,若有充分理由,可判處即時監禁。惟終院同時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並無原則上犯錯,上訴庭所訂的新指引亦不應追溯至本案,裁定3人上訴得直,刑期維持原判。
終院:認同新量刑指引 煽惑者罪責較重
終院法官於判辭開首指出,本港是和平社會,如罪行涉暴力理應加刑,故認同上訴庭早前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訂立新的量刑指引,即若案情明顯嚴重,法庭要在懲罰和阻嚇上給予較大比重,並傾向判處即時監禁。終院亦認為,上訴庭的判辭正確指出,法庭不會容忍任何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即使如本案涉及較低程度的暴力,法庭未來亦有充分理由可判處即時監禁,更明言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憑領導角色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罪責應較重,須判處較重刑罰。
上訴庭早前將3人判囚時批評原審裁判官犯原則錯誤,判刑明顯過輕,包括未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涉案集結為大規模且有高暴力風險,以及無考慮3人應預計到會有保安受傷。惟終院反駁,原審裁判官量刑時明顯知悉判刑須具阻嚇力,亦知道本案為大規模集結,只是認為各人行為並非十分暴力,又說無證據顯示保安受傷與3人有關,故認為原審判刑無犯原則錯誤。
新量刑指引不應追溯至本案
終院續指出,若原審裁判官基於錯誤的事實裁斷判刑,上訴庭在刑期覆核時的確有權糾正,但由於現時並無犯錯,原審裁判官就被告個人情G、動機及悔意在量刑時給予多少比重的考量是其酌情權以內事宜,上訴庭不應就此質疑。終院又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上訴庭尚未訂出新指引,故判處社會服務令乃以往法庭常對非法集結罪判處的刑罰,非明顯過輕。
羅冠聰:香港民主運動輸了一仗
羅冠聰於庭外表示心情仍然沉重,並稱「香港民主運動輸了一仗」,因為若「公民廣場案」也被界定為暴力,參加者須因而面對中、長期監禁,和平集會將蒙上陰影,認為從裁決中看不見公義被完整實踐。黃之鋒亦形容此次為「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因終院接納上訴庭極其嚴苛的量刑準則,若未來有同類案件,涉案者將被判以月或年計的監禁。
■知識增益
終院:量刑可考慮公民抗命
終院認同上訴庭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訂立更嚴謹的量刑指引,有民主派議員擔心,這意味示威者只要在技術上觸犯類似雙學三子的行為,政府或律政司便有空間提出檢控,或為日後的遊行集會帶來更多限制。
無明言「涉暴力即判囚」
上訴庭早前就非法集結訂立6點量刑指引,當中提到此罪行的犯罪情節廣泛,由極輕微至極其嚴重均有,倘涉案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涉及嚴重暴力,法庭判刑的主要目的是懲罰犯罪者及阻嚇罪行,可傾向判處即時監禁;但若案件非預謀、規模極小,或僅涉及十分輕微的暴力,判處社會服務令仍屬恰當。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終院判辭確立了大規模集會中,只要涉及暴力,不論暴力程度高低,法庭均有可能判被告監禁,但他強調上訴庭所訂立的判刑指引非「死板、一成不變」,是須視乎具體情G量刑,故並非只涉暴力便即判監禁;若整體集會表現和平,有可能毋須判囚。
另外,終院在判辭中提及,香港作為尊重人權的法治社會,法庭量刑時可考慮公民抗命的動機,但強調有關公民抗命或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必須是「和平、非暴力」,不可超越憲法所保障和平集會的界線,違法者亦應預料會被懲罰;由於憲法權利並不保障公眾使用暴力,故行為一旦涉及暴力,違法者或須面對阻嚇刑罰。
終院對公民抗命的定義
1. 違法者違犯某項他們認為不公義的法律
2. 違法者為了抗議他們眼中不公義的事件,或導致法律或社會上有所改變而作出的違法行為
■相關概念
示威自由(Freedom of demonstration)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
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
[通通識 第5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