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新量刑指引無追溯力 「雙學三子」上訴得直 終院:不容忍暴力集結 日後可判囚
【明報專訊】被控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又稱公民廣場)的「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去年8月被上訴庭改判監禁,3人不服提上訴。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認同上訴庭就涉暴力的非法集結訂立更嚴謹的量刑指引,強調即使所涉的暴力程度低,法庭未來亦不會容忍,如有充分理由可判處即時監禁。惟終院同時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並無原則上犯錯,上訴庭所訂的新指引亦不應追溯至本案,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刑期維持原判,3人毋須再就本案服刑。
明報記者 黃文雋 凌沛恩 李慧娜 何宛兒
黃之鋒:裁決是「糖衣包裝嚴厲判決」
黃之鋒昨於庭外表示,終院採納上訴庭為公民抗命行為訂下的極其嚴苛量刑準則,形容裁決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律政司則發聲明歡迎裁決(見另稿)。黃之鋒和周永康原審時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分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監禁3星期、緩刑一年,其後被加刑至入獄6個月和7個月;而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的羅冠聰,則由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加刑至入獄8個月。
終院法官於判辭開首指出,本港是一個和平社會,如罪行涉暴力理應加刑,故認同上訴庭早前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訂立新的量刑指引,即如案情明顯嚴重,法庭要在懲罰和阻嚇上給予較大比重,並傾向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
煽惑者罪責較重 須判較重刑罰
終院認為,上訴庭的判辭正確指出,法庭不會容忍任何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即使如本案涉及較低程度的暴力,法庭未來亦有充分理由可判處即時監禁。終院更明言,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憑領導角色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罪責應較重,須判處較重刑罰。
本案其中一個爭議點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是否過輕,上訴庭早前將3人判囚時提到,本案涉及暴力及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情明顯嚴重,並列出5點批評原審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犯了原則錯誤,判刑明顯過輕,當中包括未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涉案集結為大規模且有高暴力風險,以及無考慮3人應預計到會有保安受傷。
指原審事實裁斷沒犯錯
終院於判辭中,逐點反駁上訴庭的說法,提到原審裁判官量刑時明顯知悉判刑須具阻嚇力,亦知道本案為大規模集結,只是認為各人行為並非十分暴力,又說無證據顯示保安受傷與3人有關,故認為原審判刑無犯原則錯誤。
終院續稱,如原審裁判官基於錯誤的事實裁斷判刑,上訴庭在刑期覆核時的確有權糾正,但由於現時並無犯錯,原審裁判官就被告個人情G、動機及悔意在量刑時給予多少比重的考量,乃是其酌情權以內事宜,上訴庭不應就此質疑。終院又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未有上訴庭所訂的新指引,故判處社會服務令乃以往法庭常對非法集結罪判處的刑罰,非明顯過輕。
上訴庭有權訂更具阻嚇量刑指引
終院重申,上訴庭有權基於近年愈來愈多大規模的群眾示威事件,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訂立更具阻嚇力的量刑指引,但認為法庭不應將新指引追溯至本案,故最終裁定上訴得直。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新的判刑指引只適用於上訴庭頒指引後(即去年8月17日後)發生的事件,故不適用於與佔領或反釋法遊行有關的案件。
【案件編號:FACC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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