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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代妻揹奶粉罰款上訴得直 終院:為同行家人攜行李常見

【明報專訊】男子偕妻3年前返回內地時,在羅湖離境大堂被截查,發現背囊內有4罐奶粉,雖然他辯稱其中兩罐奶粉是替妻子攜帶,仍被裁定違反限奶令,罰款500元。案件日前上訴至終審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終院昨頒下判辭解釋原因,表示為同行家人攜帶行李屬常見情G,認為當中兩罐奶粉可被視為上訴人妻子的「私人隨身行李」,故無違反條例。

過關夫婦走散 出境時間差9秒

現時的限奶令列明,容許每人每日攜帶不超過1.8公斤奶粉(即兩罐奶粉)離境,上訴人林丹青當日帶4罐奶粉過關,屬超過條例規限。上訴人於原審時辯稱,案發當日他幫妻子攜帶兩罐奶粉,惟兩人一同過關時因太多人致走散,紀錄顯示他們的出境時間僅相距9秒。上訴人被截查後,已即時致電妻子讓她折返關口,但關員並無理會其解釋。

原審:條例無表明可替同行攜帶

原審裁判官認為,條例清晰列明只容許每人身上攜帶1.8公斤奶粉,並無表明可替同行人士攜帶奶粉,故裁定上訴人罪成。上訴人不服提上訴,爭議背囊屬他與妻子的隨身行李,惟高院法官認為該4罐奶粉均在上訴人的背囊內,而非在其妻隨身行李,故不符條例中的「私人隨身行李」規定,駁回上訴。

無意定義「私人隨身行李」

終院常任法官鄧國楨昨於判辭中指出,「私人隨身行李」是一個日常用語,雖然終院無意就此用語立下詳細定義,但認為一件物品是否屬私人隨身行李為事實問題,應憑常識處理。

就本案而言,鄧官指出,上訴人當時與妻子同行,兩人共用一個背囊放行李,正如其妻的衣物亦是放在該背囊中,該兩罐奶粉亦可算是她的個人行李。鄧官強調,為同行家人攜帶行李屬常見情G,加上來往內地的關口確是非常繁忙,與同行者在離境大堂被人潮分開的說法亦屬合理,故裁定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C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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