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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定,任何人管有列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一級瀕危)的動物,或附錄II(二級瀕危)的野生活體作商業用途,必須領有漁護署許可證,違者最高可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若市民購買飼養瀕危物種,必須證明是循合法途徑獲得,否則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