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人大一地兩檢決定 未提供合憲理據 大律師會:落實基本法最大倒退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批准《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下稱安排),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強調安排合憲合法;大律師公會昨深夜發表聲明,就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基礎提出六大質疑。公會指人大常委會未提出任何基礎和理據去「確認」安排是合憲合法,並指令港府「應當」立法保障安排得以落實,對此感到「震驚」。聲明指出,人大此舉等同宣布「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形容是回歸後在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特區政府至截稿前未回應。
政府7月公布一地兩檢方案後,大律師公會一直未有就法理依據問題作回應,僅指正密切關注一地兩檢「三步走」的發展,令公會被批評未有發聲。公會昨晚的聲明說,現時是適當時刻評論相關的法律及憲制議題,以令公眾能作恰當、有建設性及理性的討論。
指削減本地及國際
對特區奉行一國兩制法治決心
大律師公會表示,人大常委決定令本港法律界以至海外的法律和政治群體,懷有一個強烈的觀念,就是在特首和港府要求下,人大常委會是會作出其認為 「好事情」的決定,而漠視《憲法》及《基本法》 相關的條文和限制,「此舉無可避免地削減本地及國際間對特區奉行一國兩制及法治的理念及決心,為此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公會指出,特區政府、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互「配合」下作出的決定,已不能彌補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
聲明亦反駁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本月22日就人大常委決定草案提出的《說明》,當中所引用的《基本法》條文,以及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安排》所引用的條文。
深夜發聲明 提六大質疑
公會對人大決定提出主要6點質疑:第1,指《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包括第154(2)、118、119和7條,「沒有一條能夠為特區政府依照合作安排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公會指《基本法》第11(2)條訂明,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指合作安排僅為特區政府和廣東省政府之間訂立的協議,不可能凌駕《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
批張曉明解釋不違反18條
「違條文任何正常解讀」
第2個質疑,《說明》提出內地法律的實施只限於在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而非整個特區,故並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公會指這說法「有違該條文的任何正常解讀」,認為延伸下去,可意味內地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港府指定的任何地方,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批評是「完全漠視及閹割」第18(3)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方可在特區境內實施的規定。
指令政府「應」立法
等同「常委說符合便符合」
第3個質疑,公會認為人大常委會未能就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提出任何基礎及理據,但同時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對此表示震驚」,認為此舉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形容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
認為人大常委權力非憑空得到
須依從《憲法》《基本法》
第4個質疑,公會指人大常委會不能憑空得到和行使權力,強調人大常委會就特區事務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依從《憲法》及《基本法》。
第5個質疑,公會認為,人大常委會未能指出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派駐的內地人員,根據內地法律履行的職責,是如何不同於《基本法》第18條下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亦未能解釋為何要把西九龍內地口岸區「視作處於內地」,更未能解釋設立內地口岸區如何不改變特區的範圍、如何不影響高度自治,及如何不減損港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第6個質疑,公會質疑人大常委會未能就一地兩檢「三步走」中的本地立法一步,提供明確的法理基礎,指特區政府不可能純以人大常委決定作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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