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設內部監督律師:情況難好轉
在甘肅落馬廳官吳繼德上訴案中,當地紀委被指向法庭施壓須維持原判。吳的律師魏汝久對本報指出,中共十八大前,官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是由政法委「協調」,即法院上報後,政法委對判決作出口頭批示;十八大後,紀委取代了這一角色,雖然中辦和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出台「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但紀委權力過大,又缺乏監督,影響司法公正的事件仍有發生。魏批評,內地司法改革方向是「以庭審為中心」,但現在回到「以偵查為中心」,甚至是「以紀委為中心,以領導意志為出發點」。
「紀委取代政法委 干預合法化」
涉及內地全體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法(草案)》昨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預計明年3月在全國人大通過。魏汝久表示,立法將令各級紀委、監察委干預司法的情況「更厲害」,並使其「合法化、常態化」。
對於監察委將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魏認為此舉沒效果,「自己監督自己很難」,要減少干預仍需司法獨立。
定義「政治機關」 無人可監督
北京律師朱孝頂亦表示,監察法對紀委、監察委干預司法的情況「很難說會有好轉」,而內部監督也難有保障。
朱孝頂指出,當局已將監察委定義為「政治機關」,而非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造成無人可以監督的情形,若是行政機關,一旦涉嫌違法可以作為被告,但起訴政治機關預料法院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