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任何僱員若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滿4周,而每周最少工作18小時,便屬 「連續性僱傭合約」,即俗稱「418規則」。法例規定,如僱員符合上述規定,僱主須為其提供每連續7天最少一天的休息日、每年12天法定假日、有薪年假、有薪產假、有薪侍產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向僱員支付工資、最低工資或長期服務金,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若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年假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就劉婆婆的個案,她符合「418規則」,可享年假及法定假期等。至於她在休息日工作是否有薪,薪金是否按最低工資水平計算,則不受法例規管,需按其與僱主的協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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