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案引導陪審團 官﹕勿因政治立場生偏見
【明報專訊】警方前年6月在西貢蠔涌亞視前廠房搜出懷疑爆炸品,5名男子其後被捕,被控以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共5罪。法官昨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不應因政治立埸對被告產生偏見,並應根據庭上證供客觀地考慮裁決。
法官薛偉成向陪審團說,本案雖涉及5名青年加入政黨等事宜,但陪審團考慮裁決時不應滲入個人感受、政治考慮及道德判斷等,應以常識及日常經驗客觀地考慮庭上證供。雖然辯方曾提及部分被捕人最終沒有被落案起訴,或被告起初被控以其他控罪,但法官提醒陪審團對此不應有任何猜度。
可按環境證供推論
法官續解釋,就串謀製造炸藥罪,陪審團必須先肯定兩名或以上被告協議犯罪,而被告是參與在協議之中,意圖進行該犯罪行為,即非法製造控罪所指的爆炸品。法官指出,即使被告在執行協議前退出計劃,只要能證明他曾有意圖犯罪,仍可被裁定有罪。法官說,甚少會有直接證據指證被告串謀犯案,因被告一般不會公開地記錄協議內容,但陪審團可以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有否犯案。
至於其餘針對首3被告的管有炸藥罪,陪審團須先肯定被告知道他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物品,而該物品合乎「爆炸品」的定義,被告並無法解釋該爆炸品的合法用途,在此情况下便可裁定有罪。
但法官提及第3被告被控在家中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丙酮、過氧化氫、硝酸、硝酸鉀、糖及5個螢光管頭,法官指專家證人曾稱第3被告所管有的過氧化氫及糖分量太少,不足以證明他管有爆炸品。法官認為若只考慮分量的話,理應裁定第3被告此控罪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陳耀成(36歲)、鄭偉成(31歲)、彭艾烈(24歲)、胡啟賦(23歲)及文廷洛(26歲)。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