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逾3月禁參選5年 眾志二子申覆核 黃之鋒指剝奪選舉權 要求聲明違憲
【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常委林朗彥,分別因衝擊政總東翼前地及反東北撥款示威案,被上訴庭改判囚6個月及13個月。兩人認為現時條例規定被判囚3個月以上的人,5年內不得參選的限制不合理,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法例違憲,尋求取消有關限制。
黃:不止為己 同為其他政治犯
黃之鋒昨在庭外表示,是次申請不止為自己或眾志,而是為了其他已被判囚或即將被判囚的政治人物等,而近期的「司法風暴」令不少「政治犯」包括羅冠聰及黃浩銘等人的議會之路被封。
他續指出,選民有獨立思考決定投票支持誰人,惟現時的限制剝奪不少人的選舉權及被選權,限制嚴苛,例如若某人於2019年被判入獄,變相該人將未能在2020年及2024年兩屆立法會選舉參選,故希望藉是次覆核取消有關限制。對於法庭會否受理申請,他抱審慎樂觀態度。他又表示,眾志已就明年立法會補選,敲定派出誰人出戰,將會在本月內公布。
申請人一方在入稟狀提到,基於政府以往的解說,《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保留就被判囚3個月以上的人,於5年內不得參選的限制,是為保障選舉的廉正,以及維持議會形象及公眾信心。
惟申請人指出,條例其他條文規定曾干犯與賄賂、選舉及叛國有關罪行人士,5年內或終身不得參選,此限制已可達到以上目的;若某人並非干犯上述罪行,卻因其他無關其代表選民的能力之事項而被拒參選,只會侵蝕選舉反映選民政治意向的公信力。
指定罪與是否勝任議員無關
申請一方指出,申請人獲得不少選民支持,卻未能參選,令選舉未能反映選民的自由意志,反而會令公眾對選舉過程失去信心,同時剝削選民的選舉權。兩名申請人所干犯的罪行,與他們是否勝任議員一職並無關連,兩人的定罪會否影響選民的投票選擇,應交由選民決定。
指刑期較長者可更快參選不合理
申請一方又提到,無論刑期長短及所干犯的罪行有何分別,現時條例「一刀切」對所有人施以相同限制,而部分普通法地區只會禁止正在服刑的人參選。入稟狀又提到,黃和林須在服刑後約3至4年多才可擁參選資格,但若某人被囚5年,他出獄後便可即時擁有參選資格,質疑干犯更嚴重罪行的人,卻比刑期較短的人獲得更佳待遇。
申請人認為,有關限制並不合理,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選舉權及被選權,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條文違憲。
【入稟編號:HCAL8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