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案12人准上訴終院
【明報專訊】13名示威者參與2014年6月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後,原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早前改判他們監禁8至13個月不等,其中12人要求上訴庭頒發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就部分理據批出證明書。據律師表示,12名上訴人均可就該法律理據向終院提出上訴。
據了解,大部分被告將會在短期內提出保釋申請,所有被告都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跟隨終院上訴許可決定
上訴方要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一共提出11項問題,其中4項獲上訴庭接納,包括本案案發時沒有判刑指引,上訴庭制定新的判刑指引是否具追溯力及可應用於本案、上訴庭是否必須根據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斷覆核刑期、上訴庭量刑時應如何考慮「公民抗命」的犯案動機,以及上訴庭應否考慮刑罰是否合符《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即市民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
上訴庭指出,終院於本月7日批出上訴許可予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因3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的覆核刑期具爭議,其中涉及的議題與本案該4項問題類似,故上訴庭亦跟隨並批出申請。
不接納「違一罪不得兩審」理據
針對上訴方提出,被告完成社會服務令後再被判囚是違反「一罪不得兩審」原則;上訴庭指出,即使原審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輕,而有人申請上訴來阻延控方提出覆核判刑,其間他又以完成社服令為由而指刑期無法覆核,這將是濫用刑事司法制度。上訴庭強調,改判時已作刑期扣減,故不接納此理據。
案中13人除招顯聰外,均向上訴庭提出申請,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
【案件編號:CAAR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