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中國女子透過本身是加拿大公民的繼父申請移民﹐但她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不久﹐即患上精神病﹐適逢其繼父有機會返中國工作﹐故其母及繼父為讓女子得到更佳治療﹐遂帶她返回中國﹐一住便近三年﹐期間﹐繼父曾安排她在中國一間加國公司工作﹐以便她留在中國的日子可算作居加日數﹐但因她不符合加國公司派員駐海外辦事的定義﹐故不能算數﹐令女子因未符合留加要求﹐被褫奪楓葉卡。
女子不服﹐向聯邦移民上訴部申訴﹐但最終被駁回。
姓唐的女事主在2006年11月抵加﹐並與其母及繼父在魁北克市居住﹐並於2008年3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當年移加的唐氏年紀尚少﹐需倚賴母親及繼父﹐故與他們同住﹐從2006年至2009年間是唐氏適應加拿大生活的調整期。初到加境﹐她對學習法語十分感興趣﹐唐由2007年至2009年初﹐便曾修讀供移民報讀的法語課程﹐其後她亦試過進入當地的勞工市場﹐顯示當時她積極嘗試在加拿大適應生活。
可是在2009年後﹐情況有所改變。當年﹐唐氏開始出現精神失調的問題﹐剛巧其繼父得到一個到中國工作的機會﹐鑑於薪酬及工作職位吸引﹐加上唐母及繼父皆認為﹐若帶唐返回中國居住﹐其精神狀況或會好轉﹐於是唐便隨兩人到北京。但事與願違﹐唐的精神狀態不但沒有改善﹐反而變差。
3人到中國之初﹐唐亦嘗試重返校園﹐但到了2011年﹐由於病情惡化﹐她必須終止學業。在2010年及2011年期間﹐她曾先後在兩個地點工作數月。唐母解釋﹐工作是治療女兒精神病的一部分﹐因為多與人接觸對女兒有好處。
繼父則形容女兒經常有幻覺﹐每當面對新事物﹐她便感到焦慮、恐懼﹔為此﹐她再不願離家。
唐母表示﹐其女兒的病情在2010年時最差﹐一周數次到訪醫院﹐與醫院的精神病醫生見面。在藥物治療及專業輔導下﹐唐的病情逐漸穩定。
到了2011年秋﹐其繼父在上海一間加拿大公司為她覓得一份壓力較低的工作﹐他以為唐在該公司工作﹐便可依照加國移民法﹐以加國永久居民身分﹐為她累積居加日數。
直至2014年﹐唐的楓葉卡過期﹐她始驚覺自己在上海加國公司工作﹐因不符合加拿大公司派員駐海外辦事的定義﹐故不能算作留加日數。此前近3年﹐唐未曾在加國居住﹐因不符合居加條件﹐故唐被褫奪永久居民身分。
上訴庭指選擇留中國不返加
唐的代表律師則解釋﹐唐當時的精神狀況令她無法返回加國生活﹐但上訴部則認為﹐自2011年秋﹐唐的情緒雖有起伏﹐但當時她已搬往上海與生父同住﹐意味茼o已毋須再倚賴母親及繼父。但她仍選擇留在中國﹐而不返回加國。
魁北克市的國際婦女中心醫院亦有說普通話的精神科醫生﹐唐即使返回魁省定居﹐亦非如其所言﹐無法得到所需的醫療服務﹔況且﹐其上海僱主亦供稱﹐唐有基本的英(或法)語能力。
另外﹐唐亦未能提供自2012年尾至2014年初的求診紀錄﹔唐的家人亦證實﹐她在這段時間的精神狀況頗為穩定﹐唐亦有一份全職工作。種種[象顯示﹐唐當時的精神問題已明顯改善。唐在楓葉卡到期前﹐根本有足夠時間返回加國居住﹐履行永久居民的義務。可是她選擇留在中國﹐與父親、男友、母親及繼父陪伴左右。
在2014年至2017年間﹐唐在天津大學繼續學業﹔在2012年因工作關係而認識現任丈夫﹐兩人於2015年共諧連理﹐並於今年一月誕下小孩﹐唐亦在一間公司任職全職行政助理﹐顯示唐在中國的社交及事業已正常發展。
而她與生父關係良好﹐其母親及繼父亦經常到中國探訪她﹐故上訴庭認為﹐唐即使留在中國﹐亦可獲得家人足夠的支持。
縱然﹐上訴部認同唐的說法﹐指中國一向標籤精神病患者﹐令她一直不敢在工作場所提及自己患病﹔否則可能失去工作。但綜合上述各原因﹐上訴庭最後還是駁回唐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