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營運須申兩牌 前民航處長﹕撤班免違規
【明報專訊】根據《航空營運人許可證——規例匯編》及《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航空公司營運前須申請兩個牌照。民航處前處長林光宇稱,航空公司需先向民航處長申請「航空營運人許可證」,獲發許可證後才有資格,向空運牌照局申請「經營定期航班服務牌照」。前者主要針對航空安全,包括機組人員安全訓練;後者則針對航空公司的營運航點。
空運牌照局及民航處回應表示,香港快運航空的「經營定期航班服務牌照」及「航空營運人許可證」,分別於下月11日及明年屆滿。牌照局及處方已要求香港快運在一星期內提交報告,並審視是否需要作跟進行動。
對於香港快運因安全培訓導師不足,令空服人員無法接受周年考核,導致大量航班需要取消,林光宇相信航空公司此舉是為了避免違反許可證規定,「空中服務人員不是單純服務乘客,也需要確保航機在飛行過程中的安全」。
倘不涉安全 多罰錢了事
林光宇續稱,民航處長亦有責任監察航空公司的日常營運,「今次取消的都是定期航班,機場又已經分配指定時段供航班升降,處長有必要檢討」。對於今次事件的實際懲處,林光宇稱需視乎航空公司解釋,他說若不涉及安全問題,通常都是罰錢了事,較少直接吊銷牌照。
至於在港註冊的飛機,若經營定期航班服務,必須同時持有「經營定期航班服務牌照」,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違反牌照者規定最高可被罰500萬元及監禁兩年;另外,若持牌人在未來一年內不能履行義務,或正進行破產和清盤,可被撤銷牌照(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