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兒歌醫生」陳以誠2009年為當時14個月大男嬰治療手指割傷,男嬰因傷口感染,終令右手半隻無名指壞死切除,其父母稱為此身心受創,患上適應障礙及抑鬱症,興訟向陳索償。陳以誠早前已承認責任,高院昨裁定陳須向男童父母賠償共約140萬元,而陳早前已被判需向男童賠償約51萬元。 男童父母稱患適應障礙抑鬱 兩名原訴分別為男童父母羅耀偉(譯音)及林寶儀(譯音)。法官在148頁的判辭指出,事發2009年8月,男童坐在嬰兒車內,手指插入寓所鐵閘小孔,其母沒察覺,推車前行,男童因此割傷右手無名指。院方醫生認為需縫針,男童家人後來帶他向陳求醫,陳將醫學黏合劑塗於傷口並包上紗布,數天後傷口受感染,男童最終須切去半截無名指。 判辭提到,事發前任兼職店務員的林寶儀一直因此事困擾,難以接受兒子的輕傷會帶來如此嚴重後果,亦不願讓他人照顧其孩子;其後她再懷孕,其間擔心會有不幸事件發生在胎兒身上,不穩情緒令她無法獨自照顧兒子。羅耀偉原在中環髮廊任職髮型師,其情緒較妻穩定,惟他亦因事件自責及內疚,影響工作。他為免家中出現狀G時未能及時協助,遂辭職改到接近其馬鞍山寓所的髮廊工作,令他失去部分熟客,影響收入。 但法官指出事發後羅平均每月花逾千元賭博,亦會買賣證券等,認為羅未有如實報告其收支狀G等,遂未能就所喪失的收入獲賠償。 法官裁定,陳以誠須向案中兩名原訴賠償合共約140萬元,以補償兩人因事件造成的創傷及醫藥費等。男童家人早前已向陳興訟索償,男童獲賠31萬元,上訴後賠償額增至約51萬元。 【案件編號:HCPI369/10、HCPI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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