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或是30年以上老屋,可享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獎勵。若民眾於新法施行5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2年內房屋未轉手,房屋稅減半優惠可再延長10年,至多以12年為限。 依內政部統計,全台30年以上建築約380萬戶,其中4、5層樓建築約8萬6000棟、86萬戶;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約有40%耐震係數不足,推估約有3.4萬棟的4、5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為鼓勵老屋重建,加速都市更新,立院昨三讀新法明訂老屋適用範圍。 新法規範出3大類重建標的,經建築物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防法規,通知限期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標準;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但適用對象排除歷史、文資建物。 為鼓勵重建,新法也提供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3倍的基準容積,或建築基地1.15倍的原建築容積,且不得同時適用其他都市計劃法令的建築容積獎勵。民眾若於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重建,政府再加碼,能額外獲得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重建基地的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 稅賦減免部分,除了重建期間的地價稅免徵外,重建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若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重建前後均未移轉所有權,可延長至10年為限,意即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最長可至12年。 優惠僅限10年內申請案 不過為了加速老屋重建速度,新法規定,依法申請重建計劃者,必須在2027年5月31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劃,亦即若修法通過後10年內未提出計劃,將不再能享有各種改建優惠。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表示,透過推動老舊公寓住宅都更,除可以創造相當的內需動能,更重要的是徹底改善民眾的居住品質與安全,「這才是這項政策最核心的目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