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輕度抑鬱女碩士稱被醫生強迫簽自願住院協議,且未獲告知其出院權利,結果「被住院」近兩個月。醫管局入稟向女碩士追討4379元醫藥費,她昨提出反申索,要求醫管局賠償5萬元損失。 審裁官:反駁醫生專業診斷有難度 案件押後至7月5日再訊,被告官女士(48歲)在庭外預計勝訴有難度,因為「醫生好大,病人好細」,目前心情是戰戰兢兢,但會堅持繼續打官司。 審裁官指出,官女士須證明醫生斷錯症,但要反駁醫生專業診斷有難度。官女士提出的5萬元申索金額,有2萬元是「因住院而失去的補習收入」,但她沒把有關聘請書呈堂,其餘3萬元是精神心理損失費,被告稱金額是根據案例釐定。 官女士透露,去年4月與患妄想症的母親爭執,其間官女士曾執水果刀。事後葵涌醫院醫生向官女士處方鎮靜劑及思覺失調藥物,她認為沒有類似症狀,拒吃藥並向高級顧問醫生投訴,但該醫生看完資料後稱「你好violent(暴力)」,要求她住院,她當場「喊出薄v。 被告:院方未告知住一周後可要求出院 官女士憶述醫生稱,若她簽下自願住院協議,最快7日可離開,若被強制住院,要等兩至三個月才能離開,她無奈下「自願」住院。據規定,自願入院的精神科病人7日後可寫信要求出院,但官女士強調未獲院方告知,結果被留院觀察56日,欠下醫藥費4379元。 陪同官女士應訊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希望外界別再先入為主,認為精神病人一定要入院,應尊重他們的應有權利。 【入稟編號:SCTC010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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