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泛民政黨領袖提出修補撕裂方案,由特首特赦佔中參與者及七警等,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特首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權力,但條文無詳列什麼情G下可行使此權力。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基本法只賦予特首特赦權,一般而言特赦只用於人道理由。他又說特赦只適用於已判刑者,未判者因政治理由而干預檢控程序,亦有違基本法有關檢控不受干預之條文。 法界﹕未控判特赦 恐違司法獨立 湯家驊說個人不認同以特赦作為政治交易,「此乃不符法治精神」。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說,特赦前有不少法律問題要處理,包括若有關人士尚未被控告,可以如何處理?如果特首干預檢控程序,是有違司法獨立。此外,一些即將出獄的人如曾健超可如何特赦?是否可用《罪犯自新條例》令有關人等可免予披露定罪紀錄以「洗底」? 七警因襲擊曾健超早前各被判監兩年,當時多名建制派議員要求特首行使特赦權減刑。保安局長黎棟國3月初在立法會回應有關建議時,曾提及依據慣例,在所有司法程序未完時,特首不會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的職權。黎棟國當時亦透露,2012至2016年間,特首行使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的權力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獲減刑個案有98宗,當中58宗考慮了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建議。 1977年,即廉政公署成立後3年,時任港督麥理浩因應警廉衝突,頒下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審問,或者被通緝的貪污犯,其他所有在77年1月1日以前涉貪但未被檢控的公職人員,都可獲特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