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控辯雙方的證詞,女法官菲爾本(M. Fairburn)認為,首先,當母親聽見女兒的學校誤把「性侵擾」的主角錯認為女兒的生父時,竟沒有即時糾正,並不合情理。 其次,在法庭交叉盤問時,母親對「道歉信」是否有草稿先是否認,後來才承認。對這樣重要事實的猶豫不決,顯示出母親在作供時,是先斟酌自己的回答對證據和案件本身有何影響,才進行作供。這讓母親的可信度大減。 第三,在女童的證詞中,她聲稱曾有一次繼父曾把她抱在大腿上,伸手又做類似的撫摸。法官認為,女童說當時身邊有其他孩子及多位老師,B.W.怎麼可能膽子大到在大庭廣眾之下做這樣的事?假如他真是這樣膽大包天的人,那為何母女到了溫哥華後,反而收斂不再做? 第四,當學校已告知有對她女兒性侵擾的可能性後,母親還是沒有與B.W.對質,反而去周遊世界。就算是如母親所說,要面對面地談,那旅行時的機會有很多,為什麼都不把握? 最後,雖然母親強調只是在說起「道歉信」時,順便提到了20萬元的事情,因為那是B.W.以前所做的許諾。但任何人同時聽到這兩件事,都會認為是敲詐。所以B.W.斷然拒絕。 基於上述理由,菲爾本法官駁回原告的指控,宣布B.W.無罪開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