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為爭取「養狗權」興訟法庭並不罕見。早於2008年一名居於私人屋苑美孚新h的狗主入稟法庭,指公契沒有列明不准養狗,管理公司及法團引用屋苑守則逼遷其愛犬是不合理,法官指公契凌駕守則,判狗主勝訴。事件引起多個屋苑居民仿效爭取「養狗權」,當中居屋杏翠苑狗主被判敗訴,上訴亦被駁回,上訴庭指公契與大廈規則具同等合約效力,狗主須遵守大廈規則。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指出,屋苑守則是按公契條文所定,規管所有業戶,屋苑守則通常載於公契附表中。若需更改公契要得到百分之百業主贊成修改,並簽訂新契約;因屋苑守則屬公契附件,公契中賦予法團或管理委員會權力更改守則,唯一條件是新修訂的守則不得牴觸公契內容。 美孚新h個案業主准養狗 美孚新h個案中,判決書指出屋苑公契有條款保障業主完全享用自住單位的權利,法官認為大廈規則中「不准養狗」的條款與公契有牴觸,而公契凌駕於守則,判狗主勝訴。何旳匡進一步指出,美孚新h的公契賦予法團監管h內的公眾地方,但不包括居住單位,所以法團沒有權力干涉單位內的情G。 翻查資料,部分居屋業主曾為「養狗權」興訟法庭,包括牛頭角樂雅苑、柴灣杏翠苑。何旳匡指出,居屋公契與大廈規則大致相似,在杏翠苑2010年的個案中,上訴庭判決書指出,屋苑守則與公契屬同一份文件,並於同一天生效,故所有條文均有合約效力,除非公契與屋苑守則文字上有明顯不可共存的地方,否則各條文應協調及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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